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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会计培训:中级会计经济法备考最让人头疼的3个问题

录入:周口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20/8/1
摘要: 中级会计经济法备考中最让人头疼的3个问题:保证和保证人、经济法主体的资格、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下面,周口恒企会计培训学校为中级会计考生一一详细解答如下:

       周口会计培训

  中级会计备考:经济法中最让人头疼的3个问题

  一、保证和保证人

  1.保证

  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保证人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1)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保证人。但是,在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情况下,国家机关可以作保证人。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

  (4)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5)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和保证人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经济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主体资格是指当事人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或能力。关于经济法主体资格的规定既体现在经济法中,也体现在其他法律部门中。

  经济法主体资格一般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取得的:

  (1)法定取得,即依法律的规定而取得。凡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能够对社会经济生活实行管或接受管理的社会组织、公民和其他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实体,都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定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具体方式包括:因符合法定条件而自然取得,以及在法定条件下经登记、批准、审批、许可、备案等法定程序而取得。前者例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符合国家某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条件,就自然取得该税种纳税人的主体资格;后者例如,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公民从事会计工作,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经考试合格后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授权取得,即依据有授权资格的机关的授权,从而取得可以对社会经济生活实施某种干预的资格。

  三、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是指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所称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企业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企业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优惠税额-境外所得税抵免额

  看完上面的讲解之后,你是否对一些疑难问题茅塞顿开了呢?备考中会考试,一定要注意多归纳、多总结,只有自己认真琢磨了,才能将知识点彻底吸收。

  周口恒企会计培训学校中级会计培训班欢迎考生到校咨询试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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